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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言律语】夫妻离婚时共有股权分割探析(二)

刘创律师 婚姻家庭与资本市场 2021-01-22

刘小律观点:夫妻离婚时共有股权分割,还面临到法院对夫妻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分配的判决生效后的执行问题。

二、夫妻共有股权分割的强制执行问题

法院对夫妻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分配的判决生效后,如果双方就股权价值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或者原来的未持股方与其他股东不能协商一致而成为公司股东,就有可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此类执行案件主要有对股权价值的分配和对股权完整取得的执行两种情况,由于前述原因,对股权价值分割的执行在此类案件中占多数。

对股权价值分配执行的难点在于股权价值的确定。公司股权的价值具有浮动性和不确定性,有良好业绩的公司,其股权价值在不断增长;反之,公司股权价值会不断贬缩。因此,执行时应按照股权的现实价值进行分割。在双方当事人对股权的价值协商不成时,应委托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股权价值进行评估,但需要向评估机构提供公司财务账簿及其他财务凭证,因此,需调取公司账簿及其财务凭证。如果公司及其他股东不同意调取,法院则可向工商部门调取该公司的年度审计报告,向税务部门调取年度纳税情况。具体评估时,评估机构可考虑各种因素,均衡保护离婚双方当事人、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对股权完整取得的执行,主要是股东资格的取得及其变更程序。由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及相关法律规定,这类案件并不常见,但也存在。一个完整股权的取得,应当符合股权取得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二者必须同时具备。夫妻离婚分割共有股权时,人民法院将持股方全部或部分股权依法判决给未持股方,是对未持股方获得股权的一种确认,未持股方取得股权是合法的,已具备了股权取得的实质要件。形式要件是股东取得股东权利的外在表现形式。主要表现在股东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上的记载及工商部门的登记,其作用在于对内确定股东的权利、义务,对外具有公示效力和对抗效力。因此,在未持股方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获得股权后,如果公司及其他股东积极配合未持股方,修改公司章程、将未持股方记载股东名册并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那么未持股方即获得完整的股权。否则,未持股方可依生效判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实际上就是以国家公权力帮助申请人将取得的股权符合公司法要求的形式要件。执行时,应确定持股方为被执行人,公司及公司股东均为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的人;案件的执行标的为行为;公司及其他股东拒不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对公司及其他股东采取强制措施。

内容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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