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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达家事评论】结婚未披露,游久游戏大股东被通报批评

2016-05-20 高明月 婚姻家庭与资本市场

明月律师:2016年5月1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纪律处分决定书,决定对于A股上市公司上海游久游戏股份有限公司(游久游戏,600652)股东刘亮和代琳予以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早在2016年1月17日,申达家事律师团队就对游久游戏“大股东结婚导致构成一致行动关系未及时披露”事件进行评论,分析当事的两大股东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没想到,4个月后,纪律处分的达摩克利斯之剑还是坠下。婚姻家庭与资本市场,看似风牛马不相及,实则密切相关,有时牵一发动全身。在资本市场游刃有余的大鳄们,如何能够平衡婚姻家庭与资本市场的关系,且看申达家事律师团队为您解读。


 一   事件背景


“游久游戏”大股东结婚这件事,今年一月份闹得沸沸扬扬。腾讯新闻等媒体刊出专题新闻,大意是说,“游久游戏”的两股东刘亮和代琳为了规避刚刚制定实行的《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就找了“结婚”一个看上去“合理”的减持理由。文章分析,刘亮、戴琳结婚了,构成了一致行动人,两人持股总比例达到19.59%,超过了原第一大股东天天科技17.11%的持股比例。鉴于刘亮、代琳重组时双方承诺在36个月的锁定期“不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所以,为了消除这次结婚所带来的“违反承诺”的副作用,新闻分析:刘亮、代琳接下来可能会减持股票,以将两人持股比例总和降至原第一大股东天天科技之下。事实上,游久游戏在其公告上的表述也印证了这一点。


申达家事律师团队撰写申达家事评论《也谈游久游戏(600652)大股东结婚这件事》,评论刘亮、戴琳未履行及时披露义务可能导致的法律风险,并于2016年1月17日在“婚姻家庭与资本市场”微信公众平台上刊登(请点击文末阅读原文查看)。




没想到4个月后,一语成谶。2016年5月1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纪律处分决定书,决定对于A股上市公司上海游久游戏股份有限公司(游久游戏,600652)股东刘亮和代琳予以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


 二   纪律处分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的纪律处分决定书认定的事实和媒体认定的事实几无差异:上市公司股东形成一致行动关系及其相关的权益变动事项属于对公司影响重大的事项,股东应当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但刘亮、代琳在结婚后,一直未告知公司并披露二者的一致行动关系,也未及时披露相关的权益变动报告书,直至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公司监管部门问询后才分别在2016年1月12日和1月19日进行了补充披露。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刘亮、代琳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四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3条、第2.22条等规定,且违规时间长达一年,情节较为严重。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游久游戏的股东刘亮、代琳予以通报批评的处分。


 三   法律解析


在申达家事律师团队之前所写的文章中(请点击文末阅读原文查看),明月律师对该事件是否应当披露进行了分析。明月律师结合游久游戏官方回应的内容归纳出一个争议焦点:是否应当披露取决于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了变化。如果纯按照股权比例,那么刘亮和代琳的结婚,确实已经导致了实际控制人发生了变化。但是游久游戏却发布下述公告予以辩解:



(数据来源:游久游戏2016年1月12日公告 @ 巨潮资讯网)


按照游久游戏逻辑,虽然登记结婚导致两人持股比例综合跃升为最大,但是鉴于女方代琳已于登记结婚之前就承诺放弃部分股票对应的表决权等权利,因此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并未发生变更。既然结婚这件事没有导致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那么也就不需要披露了。


乍一看,在逻辑上,游戏游戏的观点是能够成立的,但是仔细一想,补充承诺是否真实?如何认定?是否有为了规避披露义务而“是否补救”的嫌疑。如果确实是早已有此承诺,那么该承诺是否应当在发生时就应当披露?从保护证券市场投资者的角度来看,如果认定补充承诺,那么其他上市公司可能会效仿,从而给市场监管带来不确定性。


四个月后,上海证券交易所却仍然对游久游戏的两名当事股东进行了纪律处分。这也说明,在证券业监管者的眼里,是否披露应当从严认定。像游久游戏这种通过承诺放弃表决权的方式来规避披露义务的方式是不被监管者所认可的。


附上海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处分决定书中所附的相关处分依据: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三条 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充分披露其在上市公司中的权益及变动情况,依法严格履行报告、公告和其他法定义务。在相关信息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报告、公告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四条 通过协议转让方式,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拟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达到或者超过5%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作出报告、公告前,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相关股份转让及过户登记手续按照本办法第四章及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1 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2.3 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所有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信息”或“重大事项”)。


2.22 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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