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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已纳其自托, 宁可以急相弃邪?”--也评鲁南制药家族信托案|明月说法

明月说法 婚姻家庭与资本市场
2024-08-23


差评?


关于近期业内外热议的“鲁南制药家族信托案”,很多人对金杜律所的王律师提出质疑。明月律师阅读了BVI法院的84页的判决书,发现法官竟然对王律师作出了如下的评价:


Likewise, save to the limited extent indicated. I do not accept that Wang Jianping was a witness of truth. Despite his eminence as a lawyer, I regret to say that his evidence and actions show in my judgement a complete absence of interity【笔者注:彻底丧失诚信】. I can place no reliance on his evidence insofar as it is in dispute.

(见判决书第81页,判决书全文请点击文末 “阅读原文” 


难以置信,一个法官对案件律师的评价竟然如此不堪入目。纵观媒体、法律同行评论,发现很多人对王律师也是多有贬损。为何大家对一个背景显赫、履历卓越的江湖元老级别的律师如此差评?明月律师阅读了网上热传的几篇评论文章,归纳两派的分歧主要如下:


“贬王派”认为:王律师职业道德低劣,辜负了已经身故的委托人(老董事长),伤害了“托孤”的受益人赵女士(老董事长的女儿)。


“挺王派”认为:忠义难两全,无奈之下,只能舍“忠”(信托委托人和受益人)而取“义”(认为股权属于鲁南制药,信托财产也是替鲁南制药代持,老董事长也不能“私吞”)。


抉择


BVI的法院,通过84页的判决书,论证了股权的最终受益人应属于赵女士(老董事长的女儿)。


王律师在2017年3月提交给临沂市人民政府的《关于鲁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外资股的历史演变、海外信托和管理权之争的说明》中认为:争议股权为老董事长赵志全代鲁南制药持有。换言之,股权并不是老董事长的,而是鲁南制药的。


明月律师注意到,在上述说明中,王律师说了这么一句话:“魏新民(笔者注:信托受托人,也是王律师的妻子 )接到赵志全先生将安德森公司股权过户给其女儿赵龙的书面指示后,与我商量该怎么办。我们陷入了犹豫之中……”


一边是信托委托人的要求,另一边是自己内心的法律判断。应该就是此刻,“忠”和“义”的选择,横亘在了王律师的面前。最终,王律师选择了“义”,舍弃了“忠”。


于是有人说,自古忠义难两全,于是王律师弃忠取义,未尝不可,至少情有可原!


问题是:本案中,王律师维护的“义”到底是不是“义”?争议巨大!但其背弃了对信托委托人、受益人的“忠”,却已无可辩驳。


站在信托的角度来评论:身为受托人,要有信义义务:不能违反信托合同之约定,不能损害受益人的权益。这几点,王律师都没能做到。


启发


律师做任何一个案件(不管是不是信托案件),提供任何一起法律服务,忠实义务永远是第一要务的。如果律师所处位置,已经身陷利益冲突,那就应该及时退出案件代理,不应火中取栗。


不管是不是律师,不管是什么职业,甚至是普通的人,对待家人、朋友,也应把“忠”放第一位。


还有人认为:信托是舶来品,中国人崇尚“大义”,“小忠”应该让位。


面对这种质疑,明月律师建议其读一读“孔子攘羊,亲亲相隐”的故事,再读一读孟子讲到的“舜为父绝君,窃负而逃”的故事,就会明白,中国自古以来,“小忠”都是胜于“大义”的。【参考阅读:修身齐家,乐以忘天下|明月说法


有人认为,王律师一开始只是帮朋友忙(出借了一个美国公司壳,用于代持),但是后面太念旧情,导致自己后面越陷越深,最后无法自拔。


明月律师想起《世说新语》里的一则关于“乘船”的小故事:

原文:华歆、王朗俱乘船避难, 有一人欲依附, 歆辄难之。朗曰:“幸尚宽, 何为不可?” 后贼追至, 王欲舍所携人。歆曰:“本所以疑, 正为此耳。既已纳其自托, 宁可以急相弃邪?” 遂携拯如初。世以此定华、王之优劣。

译文:华歆、王朗一起乘船逃难。(途中)有一个人想要搭船。华歆感到很为难。王朗说:“(船里)恰好还很宽松,为什么不同意?“后来作乱的人追上来了,王朗想要抛弃所携带的那个人。华歆说”先前之所以犹豫不决,正因为考虑到这种情况了。既然已经接纳他,难道可以因为情况紧急就抛弃他吗?”于是还像当初一样携带救助这个人。世人通过这件事来评定华歆、王朗的优劣。

遗憾的是,王律师更像这个故事里的“王朗”,而非“华歆”。要问王律师一句:既已纳其自托,宁可以急相弃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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