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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场舞扰民拒改正?拟最高罚千元

话说佛山
2024-09-01


对近年来公众反映较多的广场舞噪声扰民、机动车轰鸣“炸街”扰民等问题,即将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噪声污染防治法草案作出针对性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新闻发言人岳仲明。


12月1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新闻发言人岳仲明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对防止广场舞噪声扰民,噪声污染防治法草案规定,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应当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不得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


公共场所管理者应当合理规定娱乐、健身等活动的区域、时段、音量,可以采取设置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等措施加强管理。


违反规定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治理机动车轰鸣“炸街”扰民方面,草案规定,机动车的消声器和喇叭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禁止驾驶拆除或者损坏消声器、加装排气管等擅自改装的机动车以轰鸣、疾驶等方式造成噪声污染。


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处罚。


岳仲明还谈到,社会生活噪声扰民是各方面都很关注的问题。


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治理,法律草案坚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公众参与、综合治理,如规定全社会应当增强噪声污染防治意识,自觉减少社会生活噪声排放,积极开展噪声污染防治活动,形成人人有责、人人参与、人人受益的良好噪声污染防治氛围,共同维护生活环境和谐安宁;家庭及其成员应当培养形成减少噪声产生的良好习惯,生活中尽量避免产生噪声对周围人员造成干扰,互谅互让解决噪声纠纷;对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社会生活噪声扰民行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者应当及时劝阻、调解等。



来论立法应对广场舞噪声扰民
还需要多总结执法技巧
作者:丁慎毅

噪声污染防治法草案二审稿拟于下周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岳仲明17日在北京说,对近年来群众反映较多的广场舞噪声扰民、机动车轰鸣“炸街”扰民等问题,草案作了有针对性的规定。


公共场所娱乐健身噪音扰民是多年来的一个顽症,群众吐槽久矣。事实上,近年来对其治理并不缺少规则。无论是国家层面的立法,还是各地出台的规定、条例,从音量、时间到场地等方面规范广场舞活动,不可谓不细致,也取得了一定效果。但由于治理公共场所娱乐健身噪音扰民的规定散布在多个法律法规中,涉及到众多部门,往往因为“九龙治水”而事倍功半。


此次噪声污染防治法草案二审稿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违反规定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相比一审稿,二审稿明确了执法部门,把“处以警告并责令改正”分两次执行,多了一次柔情。同时从“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提高到1000元,也增加了处罚力度,可以说有利于精准治理,提高治理效能。


但是也要看到,良法贵在善治。在公共场所娱乐健身参与者人多势众、执法力量人少事多的情形之下,不可能让执法人员采取“盯人战术”。执法人员前脚一走,后脚噪音又起来,使得执法人员处于疲惫奔波状态。即使顶格处1000元的罚款,对于那些上百人的队伍,也不过每人10块钱而已,而且并不是每天都这样,毕竟执法人员不是一直在盯着。


所以,治理娱乐健身噪声扰民,关键在执法服务两手抓。除了加强执法频次,提高执法力度外,更需要优化对公共场所群众娱乐健身的服务。通过明确权利边界,增加服务供给,明确在何时何地活动、活动的过程中要遵守什么规则等一系列权利边界,让执法事半功倍,让群众自觉自律不再因为娱乐健身而扰民。在这一点上,上海等地的做法值得借鉴。


上海通过基层走访、调查,收集建议与意见,通过大调研理出公共场所娱乐健身噪音治理新思路:活动区域进行划分,按产生的噪音大小依次往外划定活动项目。同时,通过安装噪音分贝采集器时刻提醒跳舞者当前噪音分贝。夜间标准值为55分贝,当广场舞音乐超过标准值持续10秒以上,系统会自动触发预警,并按“三步走”的策略执行。起初是现场喇叭的自动提醒;如若在5分钟内音量没有调低,便会通过人工喊话再次提醒;如果依旧不起作用,工作人员会立即到现场进行劝说。这样的“先礼后兵”,更有利于开展工作。


上面这些做法都是长时间总结出来的经验,这也提示执法者,立法应对广场舞噪声扰民只是第一步,在具体操作层面,还需要多总结执法技巧,从而提高执法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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