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过期食品丨宁波中院:不支持十倍赔偿 ;成都法院:支持,但有条件

局中局 2024-04-15


宁波中院:不支持十倍赔偿
内容摘要: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2、李*章向永辉超市奉化分公司主张十倍赔偿,应当提供其购买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相关证据,但本案中,李斯章仅提供了其购买的坚果超过保质期的有关证据,未能举证证明该坚果有毒、有害,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急性、亚急性、慢性危害,故李斯章应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本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02民终516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章,男,198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海曙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奉化中山东路分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奉化区岳林街道中山东路299号(奉化万达广场负一层)。
负责人:彭荣金,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荣集,该分公司员工。
上诉人李*章为与被上诉人宁波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奉化中山东路分公司(以下简称永辉超市奉化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2022)浙0213民初33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斯章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2022年6月20日,李*章在永辉超市奉化分公司处购买恰恰坚果6包合计160.8元,商品包装显示保质期为8个月,生产日期2021年10月9日,保质期到2022年6月8日,已过保质期。一审判决以李斯章未举证证明过期商品为有毒有害商品为由,驳回李斯章的诉请,依据不足,故请求二审法院支持李斯章的上诉请求。
永辉超市奉化分公司辩称,李斯章系以非法营利为目的,故一审法院不支持其诉请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李*章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永辉超市奉化分公司退款160.8元,并十倍赔偿李斯章1608元,共计1768.80元。一审审理中,经法院释明,李斯章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2022年6月10日,李斯章在永辉超市奉化分公司处购买“洽洽小黄袋每日坚果”6包,合计付款160.80元,商品包装显示保质期8个月,生产日期为2021年10月9日,保质期至2022年6月8日。李斯章付款后即发现所购商品已过保质期,与永辉超市奉化分公司进行了现场沟通,要求永辉超市奉化分公司承担退一赔十的赔偿责任,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李斯章未开封食用案涉商品。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李斯章要求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永辉超市奉化分公司在诉讼中明确同意退款退货,故该院确认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解除。永辉超市奉化分公司应当返还相应货款,李斯章应当退还案涉产品,如不能返还,应原价折抵货款,退货产生的运费由永辉超市奉化分公司承担。
关于十倍赔偿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李斯章请求永辉超市奉化分公司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应举证证明其所购买的案涉商品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事实,即存在有毒、有害、不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等影响人体健康的有关问题。
本案中,永辉超市奉化分公司销售的坚果虽然超过了其标签标注的保质期,但李斯章未举证证明存在上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事实,故李斯章要求永辉超市奉化分公司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判决:一、解除原、被告之间订单编号为4200057819202206109925924843的买卖合同;二、原告李斯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被告宁波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奉化中山东路分公司“洽洽小黄袋每日坚果”6包(若不能返还则按购买价折抵货款),若产生邮费,由被告宁波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奉化中山东路分公司负担;三、被告宁波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奉化中山东路分公司于收到上述商品后三日内退还原告李斯章货款160.80元;四、驳回原告李斯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斯章负担23元,被告宁波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奉化中山东路分公司负担2元。
当事人在二审中无新的证据提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李斯章向永辉超市奉化分公司主张十倍赔偿,应当提供其购买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相关证据,但本案中,李斯章仅提供了其购买的坚果超过保质期的有关证据,未能举证证明该坚果有毒、有害,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急性、亚急性、慢性危害,故李斯章应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本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李斯章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得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李斯章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莫爱萍
审判员 陈佳强
审判员 张颖璐
二○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 阮伊菲
成都高新法院:支持十倍赔偿,但以案涉饮品价值作为基础确定赔偿基础
2022年1月,黄某与朋友一同前往某自助餐饮店聚餐用餐过程中,黄某发现该餐饮店提供的“某苏打水饮料”,已经超过保质期近2个月。出于人身安全等考虑,黄某拍摄了现场照片、视频,留存证据后结账离开,7人消费金额共计489.3元(每客69.9元)。
后来,黄某向商家提出赔偿要求。但商家认为黄某拍摄的照片、视频,不排除是其自己拿过期饮品拍摄,不能证明是餐饮店向顾客提供的饮品,双方未能协商一致。
黄某遂诉至高新法院,并依据相关规定要求某餐饮店,退还其所有消费费用489.3元,并进行十倍赔偿4893元。
高新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提交的证据显示涉案过期饮品“某苏打水”陈列在被告餐饮店自助区的货架上,且行政部门后续检查时仍在该餐饮店内。被告餐饮店陈述“有可能是黄某自己拿的之前的产品拍摄”并未提交证据,法院对黄某陈述的事实予以确认。
自助餐饮店将过期饮品陈列在货架上供顾客取用,未履行法定的检查注意义务,应认定为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黄某有权要求餐饮店支付10倍赔偿金。
但就具体的赔偿金额,黄某主张以其所付当餐消费金额489.3元为基础的10倍赔偿金,但该消费金额为自助烤肉餐全部金额,包含菜品、饮品等且以菜品为主。若以该消费金额来确定赔偿基础,明显过分大于案涉饮品的价值,故本院从公平原则考虑,认定以案涉饮品价值作为基础确定赔偿基础。
但该饮品并不单独出售,原、被告均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具体价格,考虑到市场销售的同类产品价格一般不超过10元,故对其赔偿金确定为1000元;对于黄某主张退还所付价款489.3元的诉讼请求,也仅参照该饮品酌定价格10元作为损失予以退还。
综上,判决被告餐饮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黄某1000元同时退还饮品酌定价格10元。
以案说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本案对消费者合理提出诉求、依法保护自身权益均有较强的指导意义。对于消费者而言,其一,商品属于种类物,只要消费者提供其前往商家进行消费、购买商品的小票等证据并及时主张权利,一般即可认定消费者已经完成举证责任,商家只有在提出充分反证的情况下才能推翻相关事实;其二,通常,赔偿范围应限于缺陷商品本身及其造成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本案中,黄某据此主张自助餐饮店针对其所有消费“退一赔十”,但依据公平原则,退款及赔偿的金额应该限定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本身,对于其他并非消费者实际损失的费用,不应支持。对经营者而言,应注意对销售的产品尽到审慎检查义务,定期检查、梳理产品的品牌、质量、保质期等情况,尽量消除隐患及缺陷产品,优化服务的同时也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来源丨“局中局”综合整理上游新闻

声明丨转载请注明“局中局”公众号,文章仅用于学习交流。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