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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法官恩仇录:法院门口不能拍照?调解是强制的吗?立案也限号?...

烟语法明 2022-04-29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王律师辉 Author 王辉Blake


编著按:这篇文章所提及的诉讼事项,打过官司的人,都应该不陌生!


8、法院门口不能拍照?


      执业以来,有个习惯,总喜欢在办案的法院门口拍个照,发个微博、微信朋友圈什么的。有时只拍景,有时人景合影留念。这些年去的法院有很多,上到最高法院,下到乡村法庭,只要有时间有机会都会拍照留念。


      但是不知为何,有些法院好像很警惕,不让拍照,会出来制止。我也想不明白,都是公共场所为什么不让拍照?有时候,法院的保安会象征性的提醒一下,也就算了,遇上较真儿的,难免起争执。至今还没有琢磨明白,是为什么,是出于何种原因不让拍照?懂得朋友,留个言解个惑吧!


9、法院立案也限号?


       近期,去外地一基层法院立案,遇到了奇葩规定,让我又起争执。在此之前听说过法院立案排号,但真没有听过法院立案限号!


      又是头一天赶到,住了一宿,天亮去立案。到法院不到八点,外面就排了很多人。当时心想,排什么队啊?开门进去不就完了。但是看到大家都在排队,毕竟是外地来的,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入乡随俗吧!我也就排着走吧!


       九点开门,队伍就向前移动,有些当事人在安检。我就有点着急,想着律师不用安检,先进去吧,就告诉法警,我是律师不用安检,可以先进去吗?一个法警说到:“您来办理什么业务?”,我说:“民事立案!”法警答道:“你不排队,进去有何用?”我说:“不排队,不能立案?”法警说:“我们这里立案,除了执行案件不受限制外,其他案件,早上发十个号,下午发十个号,号发完,就办不了,有号不立,过期作废!”


      说着说着就轮到我们进门了,我问法警要号,法警说;“不好意思,没有号了!”我问:“我排几号?”法警笑着答道:“十一号”顿时晴天霹雳,欲哭无泪。还好我没有沉浸在悲伤和痛苦中,及时反应过来问法警:“下午的号现在可以拿吗?”法警微笑着说道:“下午的号,下午来排队领。”我说我们是外地来的,是否可以通融一下?法警答道:“不能坏规矩!”


      法警说的好像很有道理,弄的我们等也不是,不等也不是。进去再想办法吧。到了立案窗口,看到就只有一名法官在审核立案材料,一个助理在维持秩序。助理看到我们,就冲我们喊到,到等候室等着,等我叫号。我们说我们没号。助理说下午来吧,或着你在等候室等等看,如果前十个办完的快,你可能还有希望!


      无奈之下,阳仔等待,我又去争执了。到他们的监察室进行投诉。想想还是郑州法院好,又是网上立案,自助立案,异地立案的很方便。和监察室的法官聊了很久,没有什么结论,唯一的结论法官说请理解,我们人少钱少地方小设备差!想了想了,法院所在地是省会,也是大城市,区法院这样,也真的无语了!


       排号本身没有错,为什么不连续排呢?限号弄的我们不知所措,连续排至少我们还有希望!司法便民不是一句口号!仔细看了看门上贴的立案须知,我也是醉了,一天二十个号,上午十个下午十个,周三周五下午不立案,不说了,看图吧,法院立案庭门上贴的!



10、错的太多不好改?


       路走多了,什么鬼都见过! 今天和同事聊天谈起这件事情,现在还生气,具体哪个法院不说了,就说说事吧!


      那是前两年,我们到外地立了一批知识产权著作权案件,标的不高,每个1万共30多个。因为在全国各地经常打此类案件,所以相当熟练,比有些法官都经验丰富。话说开庭一切正常,判决下来,我们一看,就激动了:基本一模一样的案件,一半赢了,一半输了,赢得不说了,赔偿高低不重要,毕竟赢了,赔偿金额是法官自由裁量权,不太好评价!


       我们要好好说说输的那部分,裁判理由如下:网络证据无原件提交的打印件(其实开庭时我们要求当庭上网演示,法官和对方都说太耽误时间不看了),无法证明权属。


       我们看了看裁定决定上诉,上诉理由主要有三条:1、建议核对笔录,不是我们不演示,是法官和被告说不用看了;2、其他法院类似的案件都判胜诉,没有败诉案例;3、裁定驳回诉讼请求(应该是裁定驳回起诉,估计是笔误,如果是错误就太低级了,越低级的错误杀伤力越大)。裁定一下,双方都上诉,我们上诉输的一半,对方上诉我们赢得一半。


      法院收到我们的上诉状后急了,一天三次电话,劝我们撤诉,说的很隐晦,大意如下:”原来审理案件的法官调走了,每个法院都有发回或改判案件的名额比例,如果这批案件被改判或发回了,他们作为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一审法院,每年案件不多,一次性十几个案件被改判或发回他们法院承受不了,希望我们撤回上诉,重新起诉,因为是裁定驳回,不影响实体,重新起诉后怎么判都好商量!”


       听了后我们觉得,不撤诉。因为要上诉到知识产权法院,知识产权法院刚刚成立,还没有去过,知识产权法院的法官应该更专业,会做出正确的裁判。在对知产法院的期待中,案件就上诉到了知识产权法院。


       谁知道,从来没有遇到过事情又发生了。案件已经到知产法院了,开完庭(知产法院叫谈话)我们原被告双方又被叫回了一审法院。一审法院又给我们调解了一下午,没有调成。在此期间得知我们的一审主审法官调到了知产法院。


       之后二审法院又要求我们提交调解申请,延期审理。延期期间,二审法院也不断打电话要求我们调解或撤诉,理由同上;最后法院在我们的坚持下二审法院作出了裁判,我们的1、2项上诉理由没有离我们,第3项,说是一审法院表述错误予以修改。结果就裁定驳回我们的上诉。


       明明是胜诉的案件,如此判决,心有不甘,申请再审吧!一切顺利,开庭的时候法官倾向于我们的观点,看到我们提交的判例,还反问,为什么二审不交?我说和法官说过,法官没有理我们!


       谁知开过庭没有几天,高院再审的书记员和我们联系,劝我们和解或撤诉,并一语道破天机,说到:“要是一个两个,就给你改了,错的太多不好改,改了法院法官都受不了!”


       听到这些,我也是醉了,果其不然,全部败诉。听到这个结果,当事人也放弃了!我们也无奈的停止了战斗!回头想想,总觉得遗憾,时而提起,总还是愤愤不平!时不时总在心中念叨一句话:“难道错的多,是不能改的理由吗?错的多反而正确了!”想想都郁闷,不说了!留言吧!


11、值得回味的争执!


       之前很多争执都有一点点消极,今天给大家讲一个积极向上,励志的的争执。这次争执,每每想起都令我回味无穷!


       今年年初,在郑州的一家法院,去立一个教育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关于学校涨价的纠纷,经过多名律师开会研究和网上案例检索法律分析,大家都认为立案应该没有问题。


       起草好诉状,拿到了法院立案庭,本以为很顺利的可以立案,但是问题来了。立案窗口的小姑娘,没有立过此类案件,拿不准,就向值班法官汇报。值班法官拿到后,也感觉拿不准,左右为难,总体倾向于不予立案。此时,我也充分的阐明了自己的观点,和法官据理力争。法官态度很好,但可以看出她的困惑。说了很久,我说服不了她。她也说服不了我,让我留下材料,法官们合议一下给我最终的决定。离开后,就久久不能释怀。


       晚上加班到半夜,研究案件,写案情分析,寻找相类似的案例。第二天,天不亮,就无心睡眠,起床又把昨晚整理的资料梳理了一番,吃完早饭就匆匆赶到了法院立案庭。进门一看还是昨天的那位法官值班。见到法官,我就把我昨天晚上整理的资料给她看,本想留下资料走人,谁知道这个法官出乎意料的OVER认真,让我坐下。


        她开始认真的看我整理的几十页资料,边看边和我讨论,一起分析法律关系,从早上9点一直到11点。我也是醉了,想走不敢走,被法官的认真所感动。11点多后,我发现法官的观点慢慢的开始发生变化,并告诉我等一下,她向庭长汇报一下,看看庭长开会结束没有,尽快给我审批。不巧的是,庭长没有接通电话。我顺势给法官说:“我后天还来开庭,不着急,审批后通知我!”然后就离开法院。


        两天后,接到法院电话通知交费!一切顺利,虽然用了快一星期时间,才把案件立上,但是我觉得值。这样的法官,让律师肃然起敬!所以,法官,官大官小不重要,只有真正的具备专业精神,才能获得律师和当事人的尊重!



12、专业的争执!


         这次的争执,十分的愉快,而且收获颇丰。


        有一个案件在高院开庭。庭后,与法官攀谈,聊起了一个看似不专业的专业问题:“淫秽音像制品(俗称黄色录像)是否受著作权的保护,是否是作品?”法官的观点是:淫秽制品不受著作权的保护!我的观点:淫秽制品是作品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只是不能在法律禁止公开传播的地区公开传播而已!


      讨论了许久,法官最终慢慢接受了我的观点,原因如下:


     1、作品的定义:《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第二条 一、“文学艺术作品”一词包括科学和文学艺术领域内的一切作品,不论其表现方式或形式如何,诸如书籍、小册子及其他著作;讲课、演讲、讲道及其他同类性质作品;戏剧或音乐戏剧作品;舞蹈艺术作品及哑剧作品;配词或未配词的乐曲;电影作品或以电影摄影术类似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图画、油画、建筑、雕塑、雕刻及版画;摄影作品及以与摄影术类似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实用美术作品;插图、地图;与地理、地形、建筑或科学有关的设计图、草图及造型作品。《著作权法》第一条 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根据上述两部法律文件和对作品的定义,可以认定其为作品,毋庸置疑。

       2、保护目的:著作权法保护的目的主要是保护著作权人对作品享有的权利,防止侵权并促进文化进步,同时起到对作品创作等行为进行社会管理和调节作用!

      3、是否可以传播不是本质问题:根据不同国家的法律,对于淫秽制品的认定和管理也不相同,不能因为部分国家的法律或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而否认其作品属性

      4、举例说明:“一对夫妻,在家中录制性爱视频,然后珍藏在家中自我欣赏,一日被他人盗取,并公开在多个国家传播,其中一国允许性爱视频有限制的公开发行,在该国其视频未经许可被公开发行并获得高额利润,该夫妇思想开放,发现后,并不打算追究责任人其他责任,但认为发行方未经许可付费的擅自发行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要求民事赔偿,此种情况下该如何处理?大家的观点如何,欢迎留言斧正点评!


13、调解是强制的吗?


      这一回说到,那是一年到法院立一个普通的合同纠纷案件,原告与被告已经沟通了快两年,一直解决不了,无奈之下委托我们提起诉讼,想速战速决不再拖了,同时也想让法院评个理说个孰是孰非。


       谁知道,来到一家法院,一收材料就说要调解。我们说不想诉前调解,直接立案,并且和当事人已经达成默契,请法院依法立案,我们去缴费,不要让我们再跑一趟了。立案法官说不行,我们院的规矩,必须诉前调解,不调解不立案,诉前调解一个月,一个月后调不成就开票立案!我按耐不住就说:“诉讼法明确规定,除离婚案件外,其他案件的调解要尊重自愿原则,我们不同意调解,你们要强行诉前调解,这是要搞哪样?”


       经过一番争执,最后达成妥协的协议,先交费,律师不用再跑一趟,交费后调解一个月,调解不成转审判庭!虽然很无奈,但事情也解决了!一个月后,果其不然,调解不成转审判庭!心里总在想,依法立案为什么就这么难呢?这种问题经常出现在基层法院,中院高院还真没有见过!


14、外国人是否适用减免缓交诉讼费?


       这是几年前的事情。有一个美国的当事人,在郑州当外教,骑电动车时不幸遇到交通事故,我们做为其代理人进行了诉讼。介入案件后发现我方当事人符合缓交诉讼费的条件,就为其申请办理了诉讼法缓交手续。


       拿到立案庭后,立案法官一开口就说:“美国人,还没有钱要缓交?”我说是的,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办理。法官问哪一条?我说:“国务院令第481号《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五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适用本办法。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其本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诉讼费用交纳上实行差别对待的,按照对等原则处理。”


       看过法条,法官说要向领导汇报,让我等等,过了一会儿,回来了,说:“原则上,没有问题,你还需要去民政部门出具经济困难证明”。之后,就开始了与民政机关的工作。到了民政局,民政局要求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不出就不给开。然后,我们到了办事处,办事处说要居委会先开,他们才可以开。然后,我们到了居委会,居委会说没有给外国人开过,另外老外不享受低保,不知道如何开?


       就在眼看要陷入绝境的时候,居委会的工作人员向领导汇报了情况,最终说要入户调查后,如果情况属实可以出具经济困难证明。我们陪同居委会的两名工作人员来到了我们当事人的居住地,进行了实地考察。之后,一切就很顺利了,拿着居委会的证明到了办事处,在办事处加盖公章后拿到了民政局,拿到民政局后也顺利加盖公章,看似一切完美,然而,又出问题了。


       第二天拿到法院,立案法官说:“厉害,民政局也真给你开!”我说;“跑了一天,不容易!”之后又去找领导汇报。回来后,法官说:“领导说证明不行!需要在上面写上情况属实几个字!”


      无奈之下,又回到民政局,找她们写字加盖公章。在一番争执后,民政局很不情愿的,写上了情况属实几个字并加盖了公章。拿回法院顺利办理了缓交诉讼费手续!


     顿时感觉,我们好像完成了一起不可能完成的任务,成就感有一点,但是还是觉得,老百姓办点事不容易。政府官员都不愿意承担责任,一级一级向下推卸责任,都推给了居委会----这些不是公务员是临时工的人员身上,出了问题也和官员没有关系,都有临时工来背。


      其实,世上很多事情无法穷尽证明,只能无条件信任,并通过建立信用体系进行信用评级。对于不守信的人不再给予便利,对于守信的人给予便利,促进诚信体系建设。否则,无限证明导致手续繁琐,社会管理成本增加,可能还证明不了,劳民伤财,政府官员工作量增加,群众也不满意!得不偿失!


15、生效证明尴尬了谁?


       去年,我们所的实习律师到××山中院立执行案件。由于经常办理河南省高院终审的判决执行案件,所以比较了解流程和手续。省高院一般不出具生效证明,需要去档案室复印送达证明并加盖查询章,以证明判决已经送达生效。但××山中院的立案人员,非要律师出具生效证明。这真的有点太难为“律师宝宝”了。高院不出,中院非要,我们该怎么办?


       郑州到××山中院往返三四百公里。天气炎热,不通高铁,坐大巴要一二百,开车要二三百元的过路费和油费。不说交通成本,就律师的时间成本也要来回一天。为什么全省不能有统一的标准呢?


      规定不是我们定的,规矩也不是我们定的,生效判决也不是我们做的,要律师或当事人去开具证明证明你们做出的判决是生效的,这事本身就有些荒唐。荒唐也就算啦,只要麻烦的能把事情办了,也就认了。律师和当事人一退再退。司法便民喊了多年,不见效果,一个完全与律师和当事人无关的问题反而为难了律师和当事人,不禁要反问一句,为什么总难为当事人,当事人却总对权力无奈,投诉无门!不知道谁能给指条明路,不要让一些不该有的问题成为问题,发自内心的认为:“这真算个事儿吗?”(第二次去已经顺利解决,同样的材料,不同的法官,没有任何争议)


作者注: 以上内容为本人执业过程中的亲身经历,不能代表全部,仅为个例,不能以偏概全,如有不妥请及时告知!同时欢迎各位同仁留言吐槽,与大家共勉,一起见证法治的进步!(文中法院名字烟语君给遮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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