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诡异的、细思极恐的一审刑事判决书加盖了二审法院印章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4-09-05

近日,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24年5月20日作出的一份一审刑事判决书在网上热传,引来了自媒体、媒体的一番报道和热议。5月24日,该案辩护律师告诉极目新闻记者,该份判决送达的纸质版公章是正确的,电子版公章有错误。除公章外,判决书文本内容并无区别。
PDF格式的一审判决书全文显示,本应盖一审法院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公章的判决书,却盖了上级法院二审法院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公章,引发了各种猜测。

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12368热线人员告诉极目新闻记者,他们接到相关情况的反映,正在核实当中。另据澎湃新闻报道,泰安市中院工作人员称,“纸质版判决书没问题,(电子版)是系统错误。


“纸质版判决书没问题,(电子版)是系统错误。”?究竟是系统的问题,还是案件审判的问题?法院的如此解释,显然没有得到法律人、律师们的认可。

有律师接受媒体采访时公开提出了两点质疑,一是一审法院的判决书加盖了二审法院的印章,算不算程序性严重违法、法律文书效力上的无效?二是究竟为何一审法院会有权使用二审法院的印章,因为,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审判系统是独立的,别说加盖各自印章的审批系统,就是访问各自系统都是需要验证方式和权限的,怎么可能一句“系统错误”就可以解释。

不少的律师自媒体直接联想到了此前不久爆出的,青海某一审法院在审案期间,被律师发现审判长在法庭上言行,都是来自有二审法官、本院领导等人在微信群里的现场“遥控”指挥,进而质疑一审案件的审理受到了来自一二审法院的“合作”审判。

此次爆出的一审法院刑事判决书,而且涉及重大刑事案件,加盖了二审法院的印章,尽管只是电子版,认为可以再次证明,一二审法院对于具体案件的审理直接采取了协作关系,已经模糊了法律规定的审级关系,让二审制度流于形式。
对于法院的电子文书讲两个亲身遭遇。此前文章中写过(详见《与山东高院的蔚波法官探讨,究竟什么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一文)的,一个民事再审案件,当事人网上立案之后,在经历了三个月毫无音信的等待后,手机短信收到的山东省高院发来的民事再审驳回裁定书,之后,再无任何本案的书面结案通知。
案件代理人发文惊问,这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如今都只发电子版,不发书面法律文书了吗?还有更离谱的是,有的法院发送的电子法律文书,直接没有加盖法院印章,直接就是文字版。
以上事例可见,在一些法院,不知道是信赖科技进步、无纸化办公,还是法律规定的法律文书送达手续直接在司法实践中不予执行了,干脆就是直接以短信通知、电子版文书代替书面纸质法律文书送达了。由此带来的问题是,当事人手里自行打印的貌似红印,确实自打印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有没有法律效力?
事例二,在某法院大厅,有一老者拿着手机,在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问工作人员,能否帮着打印手机里的判决书?工作人员答复,他们只提供复印业务,不能提供打印判决书的业务。老者又问,这法院的判决书,我能自己打印吗?法院工作人员一下子没法回答了。烟语君在旁边调侃到,找个彩色打印机自己打印就行了,反正都是红色的。老者听完投来了鄙夷的眼神......
现在科技发达了,不管是网上立案、应诉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程序性法律文书,还是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网上缴费等实体性的法律文书,都是直接采用短信通知、电子版送达,而不给书面文书了。如此这般,送达确实方便了,可送达的法律效力呢,据此送达的法律依据呢?一旦出现了法律纠纷、理解歧义,究竟是当事人的责任,还是法院的责任,还是法院工作人员的责任?

回到一审法院判决书加盖二审法院印章的新闻上,根据2002年5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印章管理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必须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加强用印管理,严格审批手续。未经领导批准,不得擅自使用本单位印章。使用院印,须经主管院长批准;使用庭、室印章,须经庭、室领导批准。不得在空白文书上盖印。使用套印印章,应当由保管印章的人负责监印。无特殊原因和未经批准,不得将印章带至本院以外使用。对于非法使用印章,或者因管理不善,造成印章丢失、被盗的,应当严肃查处。

根据以上规定,各级各个法院的印章使用,是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的,未经本单位领导的同意,是不能使用本院印章的。规定没有区分电子印章和实体印章,可见是纳入了一体化管理规定的。

2019年4月26日,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行政法规)第九条规定,国家建立权威、规范、可信的统一电子印章系统。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使用国家统一电子印章系统制发的电子印章。电子印章与实物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加盖电子印章的电子材料合法有效。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司法案例中,伪造电子印章,也属于伪造印章的行为,因此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很多,在此就不复述了。 

电子印章是基于密码技术,通过统一电子印章系统生成的电子数据图形,不同于对实体印章后通过扫描复印等方式。因此,伪造电子印章,往往会涉及与计算机信息系统有关的犯罪,比如说非法、非授权的侵入了某些公职单位的用章系统等等。
经过了以上的分析,还会有人认为,一审法院判决书加盖二审法院的公章,不过是一个“系统错误”而不影响法律文书效力,不过是一个“系统错误”而没有什么技术或人为因素,不过是一个“系统错误”而不需要有人承担责任吗?

  往期文章:法治是规则之治理,律师在规则上赢一回,真的会有损司法权威?


  往期文章:时代的一粒灰,个人的一座山,司法改革中最失落的几类人


  往期文章:既然律师说的法官大多不采纳不理睬,为何还一个劲儿让当事人请律师?


  往期文章:“垂帘听审”评论两重天,一味指责或一味维护的根本不是症结所在

  为方便与网沟通,法律爱好者可添加小编微信号:kelly489112(劳拉)为好友,以组建法明法律微信群交流。请注明职业,以便分类建群。也欢迎法律网友投稿。本号原创文章,未经许可,禁止其他媒体(不包括朋友圈)进行转载,侵权追究法律责任。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烟语法明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