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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后重建」【23】当莫须有成为定罪的理由,司法公正成最高诉求——王现敏、王现勇案8月2日旁听记

王廷桧 格格也是安吉拉
2024-09-15

重重重重发记:

不知道几篇记录庭审感受的写实文章触碰到了哪些脆弱的小神经,频频遭到删除。已经不让庭审直播了,难道连旁听观众文字记录一下的权利也要剥夺?都是真实发生的事情,我们都不怕曝光,是谁在一而再再而三地隐瞒和遮掩呢?别人码字也是辛辛苦苦码出来的,凭什么说删就删?在此借用韩夫人的一句话:“别人的劳动成果也算‘公私财产’,不要乱动!”

近期陆续将被删的文章重新发出,是为「灾后重建」。为避免失联,烦请大家拉到文末关注两个备用公众号“将进酒1970s”和“定风波1970s”。


横跨六七八月,历时整整十一天,经过充分的庭前会议报告、法庭调查阶段,本案所有的证据都完完整整展示在了众人面前,今天到了最后的法庭辩论。一审的判决处处都是漏洞,虽然材料罗列完整,但如何从这些材料就给王现敏、王现勇兄弟二人定了罪,却毫无论证。兄弟两人二审唯一的诉求就是司法公正,要真正查清事实,不要认认真真走个过场。


王现敏的辩护人吴丹红律师从程序和实体两方面发表了辩护意见。

第一部分是一审程序的重大违法,应当发回重审。


在合议庭组成方面,每次庭前会议都白纸黑字记录着“社会影响较大”,却没有依据《刑诉法解释》第213条及《人民陪审员法》第15条的规定让人民陪审员参加;一审结束后,一审法官以开庭为名将王现勇单独带到法庭,劝其认罪认罚,根据《刑诉法解释》第30条,属于违规会见;一审判决将没有经过质证的材料,会计师事务所对会计师资质的单方面说明报告,直接采纳为证据写入判决书中,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0条、《刑诉法解释》第71条和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11条的规定;监委移交本案时,本不符合立案标准,但检察院在一审中口头变更起诉内容,硬生生让本案达到了立案标准,违反《刑诉法解释》第289条的规定;本案诸多关键证人经过多次申请不让出庭,违反《刑事诉讼法》第61条、第62条、第192条规定;洗钱罪未立案、未侦查,却被一审直接审判,出庭检察员解释有所谓不能出示的内部规定,但该规定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57条一致,并不能成为其违法审判的依据。


以上诸多程序违法,每一项都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属于应当发回重审的重大违法事项,而且这些违法并非法律专业人士才能看懂的违法,是任何一个社会大众都能看出来的行事荒唐。


再来看第二部分的实体部分,一审判决对事实的认定断章取义,法律适用生搬硬套,无法对应。


关于一审判决王现敏受贿程某某一辆新车价值23万多,加上车辆购置税和保险等费用共26.007万的吉普指南者新车。


这个所谓的受贿标的物和受贿金额,所有在案证据都能证明王现敏花20万买了发小程某某已经开了几千公里的吉普指南者,这样一个大家都习以为常的二手车生活交易,先是被监委认定为王现敏受贿差价6.007万元,后来检察院发现6.007万无法定罪,就在审判过程中口头变成王现敏直接受贿了这辆26.007万的新车。这样不顾逻辑、不顾常识的行为,成了给王现敏定罪判决12年的起点。


一审认定王现敏受贿的理由是开了程某某的车没有及时给钱,20万给的太晚,算退赃,我们来看看完整的事实是怎么样的,看看一审判决刻意回避的东西。王现敏在2006年当副县长的时候买了辆三万元的奇瑞QQ接送女儿上学,后来哥哥王现勇嫌他车破,给了他一辆奥迪A4顶配,但王现敏觉得自己开奥迪A4太高调了。程某某是王现敏从十几岁玩到大的朋友,其有辆本田CRV,王现敏就用奥迪A4和程某某换了本田CRV开,后来程某某说他的吉普车是四驱的,方便雨雪天下乡工作,让王现敏开这辆吉普指南针,把本田CRV拿回去了。王现敏开程某某的车,程某某开王现敏的车,甚至王现敏借出去的奥迪A4价值更高,恐怕任何人都只会觉得是程某某占了便宜,不知王现敏知不知道自己的节俭和低调给自己带来的将会是手铐和脚镣。后来王现敏夫妇和程某某商议把这辆吉普指南者买下来,程某某提出二手车就给20万吧,王现敏夫妇在支付20万过后办理了过户。如果这是受贿,那任何公职人员都只能不交朋友、不买东西了,否则不知道什么时候就镣铐加身了。


若用此车定罪,对二手车市场是个大利空



关于一审判决王现敏给秦某某谋利,索贿秦某某1000万的所谓犯罪。


先说王现敏所谓的索贿,都阳公司1000万的注册资金不可能是受贿款,王现敏更不可能是索贿,所有能够查到的任何法律和司法判例都不会认定这是受贿或者索贿。一审判决认定王现敏让秦某某成立了都阳公司,往公司账户打了一千万元,让其哥哥王现勇实际控制,都阳公司买房产的目的就是给王现敏的女儿居住。从在案证据可以知道,秦某某建立都阳公司,给都阳公司打钱,都是在王现敏已经被撤销领导职务以后,被监委调查出夫妻二人20年存款仅几十万元的王现敏没有任何实力索贿秦某某,身家十几亿还是人大代表的秦某某又凭什么会怕王现敏呢?秦某某找王现敏牵线开公司,只是看中了王现敏哥哥王现勇的投资能力,当年研究生毕业拿着1200块靠投资在上海积累了近亿家财的王现勇,投资能力是绝对值得信任的。都阳公司从成立到注销,唯一股东都是秦某某,实际受益人也只能是秦某某。


一审判决认定王现敏索贿一千万的理由是王现敏找秦某某提出开公司,因为秦某某出了钱就没管过,所以都阳公司是给王现敏开的。在案聊天记录显示几次均是秦向阳主动联系王现敏,而且不管谁先提出开公司,只要证明秦某某在关注都阳公司的事情,就证明公司不是给王现敏开的。秦某某在群里发营业执照、秦某某多次和业务员高某某直接对接公司信息、秦某某让儿子去拿公司材料,诸多证据都证明秦某某在关注公司的情况,如果是给王现敏开的,他没有关注公司的必要,所以公司是秦某某的,一审认定王现敏索贿的基础不存在。


如用此事项定罪,则公司法应当废除


再说王现敏在幸福广场项目和供热工程项目中给秦某某谋利,更是让人心寒,王现敏不仅没有为秦向阳非法谋取利益,反而还可能无意间造成了秦向阳的亏损。


幸福广场项目,一个在王现敏上任前烂尾近十年的工程,投了3000万只有一堆黄土堆。王现敏上任后老干部、妇联都多次反映没有活动场地,老人、妇女、青少年,连个户外活动的地方都没有,王现敏组织老干部局、妇联、团委、教育局、住建局等各个部门做调研,召开了常委会专题会议研究该问题,分管住建的领导推荐了秦某某,数月解决了数年的烂尾工程。王现敏严格要求审计,只给成本价,从审计报告中能够看出来最后秦某某还亏了钱。


幸福广场每天都在给民众带来幸福


供热工程项目,这是王现敏在任时做的供热改革。在改革前,每到冬天,老百姓都怨声载道,在网上骂政府领导“冻不死你”,改革后,老百姓暖和了起来,前后供暖费没涨一分钱。改革前,政府每年给民营供热公司补贴几千万,改革后,供热收归国有,政府取消了补贴。供热改革条件苛刻,不仅要让群众满意,还要政府省钱,当时提出五六个方案,但没人愿意干,只有秦某某在经过政府集体决策和严格的法定程序后,承接了供热工程。秦某某承接供热工程之前,政府每年给供热企业几千万亏损补贴,王现敏被留置后,政府重新开始对秦某某每年五千万供热亏损补贴。王现敏在任时,不涨价,取消补贴,再扩大供热面积,这不是明目张胆地侵害、剥削、压迫秦某某吗?但一审判决却采信了一个毫无资质的审计报告,认定这是在给秦某某谋利。即使按照这个毫无资质的审计报告,秦某某做了其他工程来弥补供热亏损,供热的亏损并未计算,其他工程盈利3400万,但尚欠八千多万未付给秦某某,又让秦某某再亏损一大笔。一心只为给老百姓做事,给政府和老百姓省钱,亏了企业家秦某某的王现敏,却被一审判决毫无根据地认定为给秦某某谋利。


长治县供热收费价格为:

居民2.55元,非居民4.7元,比市区低很多


关于洗钱罪,依据《监察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洗钱罪不属于监委调查的范围,事实上长治监委也没有对这个罪名立案调查,也就是说洗钱罪这个罪名没有任何立案手续,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立案手续是刑事案件的起点,没有立案手续,后面的程序都是违法的。再者,一审认定转买房款就是洗钱,可是本案中转来转去不都是都阳公司的财产吗,房子是都阳的名字,所有的收益都在秦某某的名下,左手倒右手,都在秦某某的口袋中,洗了个寂寞,从未见过这样的洗钱。


除了吴丹红律师已经提到的点,王现勇的辩护人赵德芳律师补充了另外几点辩护意见:

第一,一审中审计报告说明、检察院交办案件通知书都没有出示,二审也没有出示,在辩护人检索到的案例当中这样的情况都是被发回重审的。


第二,对比一审判决、庭审笔录和一审的起诉书,实际上就是做了起诉变更,但出庭检察员解释这不是变更,只是庭审和判决书对起诉书质控内容的一种明确,这是在玩文字游戏,根据司法实践,哪怕对起诉书指控的内容有一句变更也属于变更,而本案中把受贿6万元的指控变更为受贿一辆车,更是改变标的物的重大变更,直接口头就变更了,属于严重的程序违法。


第三,上诉人当庭揭发了很多犯罪情况,是影响定罪量刑的重要证据,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及时处理。


第四,审计人员应当出庭,一位八十多岁的老人,很难想象是如何完成这样繁重的审计工作的,而且庭外了解到这位老人是没有去上过班的,只是挂证,是违法的行为,已经进行了实名举报。


第五,根据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办理的案件是需要司法会计鉴定的,司法会计鉴定是诉讼活动,审计是经济监督活动,二者性质截然不同,严格程度不同,审计报告不能用于诉讼。


第六,作为前县委书记,王现敏从政20年,在长治四个区县当过主要领导人,在长治地区有很多利害关系人,有明处的也有暗处的,应当上报省高院指定异地管辖。


第七,本案中材料缺失,没有王现勇的到案情况,王现勇是怎么到长治监委的,至今看不到过程。


第八,根据司法实践权威指导案例和中纪委、国家监委明确的观点,索贿必须要对被索贿人产生心理强制、有勒索性、有交易性,王现敏作为一个光杆司令,对秦某某没有索贿的能力,在本案证据中也显示秦某某没有获得利益,二者没有交易对价。


第九,被一审判决简单粗暴认定为洗钱的行为是一个绝对合法的民事行为,基于一个合法的购房合同,用货币购买来的房产也并未改变所有权人,不管是钱也好房也好,都是秦某某的,不符合洗钱罪的构成要件。


赵律师发表完辩护意见后审判长随即宣布休庭,中午休息过后下午继续开庭。两位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条理清晰,有理有据,指出了一审判决中的漏洞百出,其漏洞称为一个筛子毫不为过。参加案件旁听最期待的就是在辩论阶段看到一场酣畅淋漓的交锋,据了解,本案的出庭检察员是金牌检察员,而这位金牌检察员一直都表现出对一审判决持支持态度,让人非常期待下午检察员会如何进行回应。


下午三点,庭审继续,带着对检察官满满的期待坐在旁听席上,却对接下来听到的检察员意见大失所望,让人疑惑这到底是一名检察员还是一名辩论队员。这是决定公民生命与自由的法庭,不是可以用语言技巧偷换概念的辩论赛场,检察员代表检察院履行职务行为,责任是查明案件事实,并非是在任何情况下都要想方设法驳倒对方。


出庭检察员的回应全程偷换概念、断章取义,一言以蔽之就是在向合议庭传递一个信息:他们可能有罪。


关于一系列的重大程序违法问题,涉及到立案、管辖、证据真实性与合法性等诸多关键问题,检察员以“质证阶段已基本说明,就不再赘述”便一句带过。上诉人王现勇指出这句话似曾相识,笔录中明白记录着在质证阶段检察员说的“这些程序性问题将在辩论阶段一并说明”。


关于王现敏涉嫌受贿程某某一辆车,检察员和一审公诉人、一审判决一样,丝毫不提王现敏用自己的奥迪A4和程某某换车开,来表明王现敏白白借车开可能是违法的,并对王现敏花20万买下这辆二手车提出了“民事的合法在刑事上不一定不是犯罪”的无理逻辑,认为一审判决王现敏受贿,并非辩护人说的全是错误。在表示王现敏可能受贿后,为了否定王现敏和程某某的发小关系,从而否定二人互相借车开的情谊行为,检察员截取了微信聊天记录中程某某对王现敏表示感谢的一句话,认为这种单方面的感谢表明二人是不平等的关系,不可能是平等的朋友关系。


关于王现敏涉嫌索贿秦某某一千万,检察员始终偷换概念重复强调秦某某有没有在工程上赚钱不重要,王现敏和秦某某商议开个公司是个大家都认可的事实,二人商议开公司,秦某某就打钱了,打完钱就都是王现勇在管了,王现敏和秦某某是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不可能有其他关系,因此二人开公司的事只可能是行贿受贿,所谓秦某某和其他人对接公司信息都是在配合王现敏,派儿子去拿公司材料也是因为怕监委查王现敏影响到自己。检察员自创理论否定了索贿中交易性是必须的基础,狭隘地否定二人惺惺相惜的朋友关系,将秦某某在王现敏不再担任领导职务后希望利用王现勇的丰富经验帮忙管理公司直接偷换概念成二人商议开公司,断章取义只截取秦某某辅助注册公司的记录而无视秦某某询问公司情况的记录。最后,以一句“符合公司法规定不一定不是犯罪”向合议庭表明王现敏二人有犯罪可能。


关于洗钱罪,检察员强调,现在的洗钱罪和受贿罪一样,都不再是最原始的方式,有很多新型方式,本案确实不属于原始的受贿和洗钱行为,但现在已经发展出很多新情况了。听君一席话,如听一席话,本案的受贿和洗钱不属于传统的情况,那究竟属于什么情况呢,符合哪一种新型犯罪的情况呢?检察员只字未提,囫囵带过。

面对这样的检察员发言,想要评论点什么,但却发现无从说起,因为每一句都流露着荒唐,没有一句话符合一个正常社会人的理解逻辑,仿佛自己坐的地方不是法庭旁听席,而是荒诞剧的观众席,整整十一天的庭审,宛如儿戏。作为一个纳税人,在此时也为自己交的税被这样认认真真浪费感到无奈痛心。


在二轮辩论中,辩护人和上诉人有力地质疑了检察员的意见,用吴丹红律师总结的话来讲,不论怎么偷换概念、断章取义,检察员的意思只有一个,那就是“他们可能犯罪,所以他们有罪”。检察员在二轮辩论中只是说自己不是这个意思,便没有了下文,也没有解释自己是什么意思。



在最后陈述中,王现敏对合议庭说自己清廉做官的底气就是自己的哥哥,哥哥永远是自己最坚强的后盾,希望合议庭转告自己的哥哥王现勇;王现勇对合议庭说为自己有这样一个弟弟感到自豪,弟弟是自己最大的骄傲,希望合议庭转告自己的弟弟王现敏,他相信长治不是法外之地,在党的天下,司法公正一定会到来。


司法公正,要求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而莫须有,便是没有事实,也没有法律,但“他们也许有罪”,“他们可能有罪”。当莫须有真的成为了定罪的理由,司法公正这一基本的要求就成为了当事人的最高诉求,或许也只是最大的奢求。


如果今天用莫须有审判了王现敏,那明天人人都可能被审判。


文/王廷桧



点击阅读吴丹红律师辩护意见:

【完整版】只留清气满乾坤——王现敏案二审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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