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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冻胚胎所生孩子,到底有没有继承权?|明月家事评论·第14期

明月说法 婚姻家庭与资本市场
2024-08-23


近日,羊城晚报微信公众号刊发文章《情夫死后小三用冷冻胚胎生子争遗产,法院判了》。案情简要:情夫死后,“小三”用冷冻胚胎生了个孩子。现孩子起诉要求继承遗产,法院判决驳回了孩子的诉讼请求。‍‍‍‍‍‍


孩子与父亲(被继承人)有血缘关系,这是事实。法院为何要否定孩子的继承权,依据是啥?法院判的对不对?明月律师简要分析如下:‍‍‍


有人说是因为胎儿没有继承权,但《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一第31条明确规定: 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如今孩子已经生出来了,并非死体,因此孩子应该有继承权。


又有人说胎儿是基因父亲身故后才移植的,所以孩子没有继承权。但基因父亲身故后,冷冻胚胎依然具有潜在的生命特质,拥有比物更高的价值属性和道德地位。参照《我国首例胚胎继承案:判决人味|明月说法》所述案例,胚胎基因父亲身故后,本案中基因母亲(作为利害关系人)对胚胎是具有监管权和处置权的。因此,胎儿在基因父亲身故后才移植,并不是否定孩子继承权的理由。


还有人说基因父亲身故后,基因母亲单方进行胚胎移植是违法的,医院不应接受。但这个理由似乎也不能成立。医院是否有权拒绝,要看当时双方签的胚胎移植协议,并不会因为基因父母身故,医院就有权拒绝基因母亲要求移植胚胎的要求。在《温情面纱下的价值误导--评长沙开福法院“胚胎移植”案|明月说法》所述案例中啊,基因父亲一方身故,法院依然判决基因母亲有权单方进行胚胎移植。‍‍‍‍‍


另有人说,孩子出生不符合基因父亲的意愿。但这个理由似乎也略显勉强。在判断亲子关系时,是否有生育意愿的确是重要考量因素,譬如捐精、卖精之人,自始没有生育意愿,自然不能认定与孩子具有亲子关系。但主动的性行为(哪怕是一夜情)导致的生育,一般不能轻易否定亲子关系,否则那些四处留情播种的渣男岂不是可以逍遥法外了。更何况本案中双方有共同冷冻胚胎的行为,没有生育意愿的人,会去冷冻胚胎吗?‍‍‍


很多人说,找不到理由的话,可以朝“公序良俗”这个框里装。因为孩子的生母是“小三”,违反公序良俗,所以孩子没有继承权。这个理由代表很多人心声,但却最不符合法律规定。《民法典》第1071条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如今,非婚生子都能上户口了,法院又岂能随意否定非婚生子的继承权呢?!


母亲是小三,孩子是无辜的。生母违反了公序良俗,孩子并未违反公序良俗。母亲有错,孩子连坐,这符合《民法典》吗?符合《未成年人保护法》吗?符合《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吗?参考阅读:《出生方式不符合公序良俗?|明月说法》


综上所述,冷冻胚胎所生孩子,到底有没有继承权,这个问题并不简单,需要各方从法律、医学、伦理等角度去认真分析研究,而不能凡是遇到棘手的家事法案件就拿公序良俗这个框去套。因为这种做法是偷懒的,是自欺欺人的,更是对当事人不负责任的。

‍‍‍‍‍‍‍‍‍‍‍‍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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